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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指南

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12-14 11:35:17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服 务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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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一、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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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范围

负责市区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的事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办理条件

 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证明;

 3.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

五、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或登记表原件3   (空表、样表下载:www.hrbxzsp.gov.cn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2份。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

     否

九、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部审批—窗口送达(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陆http://www.hrbxzsp.gov.cn/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预审(预审服务告知)—现场踏查(原件核验受理)—窗口送达(自愿邮寄送达)

十、服务承诺

       1.及时对您通过网上咨询、预约、申报、投诉等内容进行详细回复。

     2.网上申报自愿选择邮寄送达,办事可实现跑一次。

十一、应用范围

            1、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2、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十二、咨询电话

        窗口总咨询电话:0451-87153333 转:1392

        业务咨询电话:0451-87153333 转:1392

十三、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三层B区水务局窗口

        可乘坐2. 17. 21. 28. 101. 103. 108. 109. 115. 121. 62. 82. 86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十四、投诉电话

        0451-87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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