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务资讯 > 水务要闻

哈尔滨市公安局实施河道警长制为全面推行河长制保驾护航

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12-18 17:01:04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维护江河流域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涉水违法犯罪发生,更好地服务保障河流管护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印发了《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实施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河道警长制,为全面推行河长制保驾护航。

《方案》明确,市级河道警长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赵中超担任,负责领导全市河道警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组织、推进、落实辖区公安机关河流保护工作措施。督导县(区)级河道警长履行职责;区县(市)级河道警长由分、县(市)公安局长担任,负责组织、推进、落实辖区公安机关河流保护工作措施。督导乡(镇)级河道警长履行职责;乡(镇)级河道警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公安机关河流保护工作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河道警员,督促履行职责。将公安机关河流保护工作措施延伸至村屯,做好与村级河长的工作衔接。

《方案》要求,区、县(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要设立河道警长办公室,负责落实河道警长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河道警长制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开展河道警长制工作的检查督导、工作协调和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

《方案》指出,河道警长应认真落实河长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能,部署指挥落实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措施,做好辖区河流保护工作。及时向河长报告公安机关相关工作情况,为河长当好参谋助手。组织部署研究河流保护工作中的突出治安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整治工作;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河流保护工作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打击执法过程中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蓄意闹事、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涉河流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严防河流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叠加,引发涉稳事件。组织部署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针对河流领域多发的非法采砂、以电毒炸鱼为重点的非法捕捞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危害河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加强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零容忍、零懈怠”的严打高压态势。

《方案》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实施河道警长制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完善河道警长制体系;要加大督导工作力度,确保河道警长制工作顺利实施;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协调指挥顺畅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警力,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涉及河流保护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与水利、环保等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河流保护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河流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友情链接

微信关注
新华微博
新浪微博
在线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