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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解读

作者: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8-31 10:43:11

一、为什么发布《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起着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少数用户受利益驱动,采取私接管线,私自开采等手段,窃取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给人们生活带来严重干扰,社会和群众要求严厉惩治窃水行为呼声强烈。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六部门于2010年4月9日发布《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在制定过程中借鉴外地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做到了既符合法律法规,又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002年9月2日公安部法制局在《关于盗用自来水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盗窃公私财物包括自来水”。

  三、怎么认定单位窃水行为?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且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仍将补缴盗取的水量。

  六、《通告》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无法查明的,居民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日数至少以30天计算,非居民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的认定:居民住户每日按2小时计算,用于非居民的每日按8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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