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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解读一

作者: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5-2-13 10:43:37

问责内容:有错、无为均问责
  问责重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问责方式:限期整改公开道歉共11种
  问责程序:启动、调查、决定、送达等

  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市行政效能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拟于3月15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将使这一状况得到有效转变。《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广大公务人员依法履职,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强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对象 一般工作人员纳入行政问责范围

  确定行政问责对象是实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与2007年《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范围更加广泛,考虑到一般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影响要比领导干部更直接。因此《规定》除领导干部外,也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到行政问责范围。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予某种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如市交通运输局的出租车管理处、市人社局的社会保险局、市水务局的水资源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接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如哈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受交通部门委托以该部门名义进行交通执法。

  问责情形 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失范

  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需要行政问责的情形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规定》将行政问责的情形分为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失范四个方面,共计四条三十六项,既注重有错问责,同时也注重无为问责,并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

  ——违规决策的问责情形。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应当对其进行问责。第七条共列举了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内容违法,决策发生重大失误,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及其他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等七种情形。

  ——执行不力的问责情形。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顺利落实到位,目标能否顺利达成,关键看执行力。目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执行不力,主要集中体现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第八条共列举了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等十八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问责情形。

  ——内部监管不力的问责情形。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对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应当负有责任。第九条共列举了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未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及其他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等五种问责情形。

  ——行为失范的问责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理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包括政治、廉政、职业道德、业务等行为规范。《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违反行为规范等六种问责情形。

  问责方式 道歉通报调离辞职共11种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者免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等十一种行政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六种情形,包括拒绝改正错误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四种情形,包括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问责线索 公民投诉媒体曝光等可启动问责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八项行政问责的案件线索,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等。

  结果适用 问责不能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为使行政问责严格按照规范的步骤和方式进行,确保行政问责的正确、及时、有序,《规定》第四章对行政问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行政问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决定、送达、公开等程序。为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规定》还规定了行政问责复核和申诉。

  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都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行政问责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并不是对被行政问责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被行政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问责人员同时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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