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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凿井施工单位资质评定申报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作者: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5-2-13 9:55:40

哈水规备〔2009〕1号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凿井施工单位
资质评定申报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
    现将我局2009年3月4日公布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凿井施工单位资质评定申报的通知》及说明一式两份报请备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凿井
施工单位资质评定申报的通知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关于对从事凿井和维修水井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凿井施工市场管理及凿井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5日起至3月20日止对全市各凿井施工单位进行凿井施工资质评定申报工作。凡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含八区十县(市))承揽凿井工程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哈市的单位或个人欲申报凿井施工资质的,务于申报时限内向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岗区满洲里街22号,联系人:穆浴光,电话:53623890)报送详尽完整的申报材料。原凿井施工资质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2009年3月4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凿井施工单位
资质评定申报的通知》的说明

 

    1992年以来,市水资办按照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全市凿井施工单位实行了资质等级审查管理,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高效的管理办法,从而不断提高了凿井施工队伍素质,保障了建井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进而促进了凿井施工市场管理步入了规范化轨道。但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中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凿井施工资质开展审查管理的条款删除,致使凿井施工资质陷于无政府管理境地。自此,因凿井施工资质管理缺失,我市凿井施工单位私建滥建地下水井现象逐年增加,凿井施工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由于凿井施工队伍素质下滑,各种恶性竞争和施工质量问题多有发生,进而形成一些持有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屡次严重违法建井而不能吊销其施工资质;一些整体施工能力和依法施工业绩已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凿井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晋升到相应资质等级,影响了业务开展;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凿井施工单位因我办停止凿井施工资质管理而无法申领资质的不利局面。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凿井施工市场秩序,也是造成施工质量低下、私建井现象上升的主要成因,从而严重制约了我市节水型社会深入推进开展。
同时,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施工资质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二者紧密关连。其凿井工程质量和凿井施工队伍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水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工作成效。因此,不断加大凿井施工资质管理力度,建立起适应水资源管理发展要求的凿井施工资质管理体系是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应当在《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中将相关凿井施工资质管理内容予以恢复,并要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切实加大资质依法分级审验及管理力度。
本《通知》发布时间与呈报时间的间隔较短,主要考虑到资质评定工作应在凿井施工旺季前结束,从而创造有序、高效的施工市场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凿井施工管理服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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