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实施防洪清障的通告》的备案报告

作者: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5-2-13 10:08:07


哈水规备〔2009〕5号

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实施防洪清障的通告》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拟公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实施防洪清障的通告》及说明一式两份,报请备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实施防洪清障的通告

(第3号)

    为切实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市防汛指挥部将对松花江哈尔滨段苟岛滩涂实施防洪清障,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凡现在苟岛滩涂建设建筑物、开垦国有滩地、种植农作物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10日内终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停止耕种,退耕还湿。市水政执法部门将对逾期不执行情况依法强制实施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关于实施防洪清障的通告》的说明

    一、苟岛情况
    苟岛位于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滨洲桥至滨北桥之间,四面环水,面积约4.95平方公里,是哈尔滨市城区段相对高程最高,面积最大的江心岛。经实地调查,岛上现有单位和住户63个。其中,单位为3个,个人住户为60个,为1998年大汛之后上岛私建的住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大多以种地为生。此次选择对苟岛实施防洪清障、退耕还湿,是实施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全面清障、退耕还湿的一个突破口,而且前期对苟岛的调查工作进行得深入细致,排除了各种不稳定因素,具备了实施大规模清障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种植农作物。
    三、发布时间
    为保证“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确定的清障时间选择在了农作物收获以后、取暖期到来之前,因此在“两节”前发布和送达《通告》,“两节”后实施清障的时机较好。

友情链接

微信关注
新华微博
新浪微博
在线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