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12-23 12:38:53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和《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保密等是否符合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对具体公开的政务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进行初审,再经处室分管领导复审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正式公开。
(二)预审政务公开的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主要包括: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没有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经保密审查确认,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七、尚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或因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及出现泄密问题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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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