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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8-30 11:26:49

《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2011年,我市颁布了《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哈政发法字〔2011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于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我市再生水的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政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具体要求,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角度出发,《办法》相关内容此次作了适时修订。

    一、取消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和提请竣工验收相关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对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取消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和提请竣工验收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通过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二、取消水资源管理机构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检测。

按照《办法》规定,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取消水资源管理机构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检测后,水资源管理机构作为日常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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