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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8-30 11:07:35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21

 

 

哈尔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河流管护水平,维护河流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辖区内所有河流(含湖泊、水库)实施河长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落实河长制为抓手,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构建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流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设美丽哈尔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促进人水和谐。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处理好河流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把生态保护摆在重要位置,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促进人水和谐,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同责,发挥河长作用。构建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党政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共治的河流管理机制。坚持党政共同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督促各级河长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三)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河流保护。建立健全源头控制、水陆统筹、联防联控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保护和恢复河流生态,着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家园。

  (四)坚持严格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河长制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跟踪问效,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坚持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树立全局观念,既要坚持一河一策、一段一长、分段负责,又要坚持通盘考虑、主动衔接、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目标

  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以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为核心,以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为保障,逐级建立覆盖全市的河长制,切实做到无空档,把治水管水责任落到实处,推进河流系统保护和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到2017年年底,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各区、县(市)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经费保障,摸清河流底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到20186月,全面建立河长制。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职能,组织开展河流环境综合治理,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进一步改善,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河道生态环境进一步改观。2018年年底,对各区、县(市)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到2020年年底,通过实施河长制,建成常态化、规范化河流管护机制,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67平方公里,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3%;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河流生态环境用水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综合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二五”期末下降28%,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8.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2。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93%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得到保障,改善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9.7%;有效遏制河流管理范围内乱建乱围、乱采盗挖、乱倒垃圾等挤占河流水域现象的发生,水域岸线利用规范有序。全面建成“党政主治、部门联治、全民共治、依法严治”的河流管护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四、组织体系

   (一)市直及中直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确定28个市直及中直相关责任单位为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办公厅:负责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河长制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2.市委组织部:掌握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河长和市直成员单位责任人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4.市编委办: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5.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负责市河长、市级河长确定的河长制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6.市发改委:负责参与规划确定重大河流保护项目和布局,指导河流保护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按权限审批。

  7.市工信委:参与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8.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创新。

  9.市公安局:负责配置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河道警长”,实现“河道警长”与河长配套,通过“警长制”服务保障河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0.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11.市国土局:负责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土地确权划界。

  12.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依法对涉水工业企业实施环境监管。

  13.市建委: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不含各类雨水口、溢水口);负责指导各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行业监管。

  14.市住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及管网维护监管工作,确保设施完好。

  15.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审查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6.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内水域周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管;推进城镇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17.市交通局:负责监管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18.市农委:负责监管农业(不含畜牧养殖)面源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不含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行为;负责渔港的监督管理。

  1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流确权划界、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流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指导、督办各区、县(市)所辖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并协助其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20.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及河流沿岸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2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城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和监测工作。

  22.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本级水生态坏境保护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23.市旅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流保护管理。

  24.市统计局:负责配合成员单位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2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保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2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涉及河流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做好立法审查工作。

  27.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承担草原监督管理职能。

  28.哈尔滨海事局:负责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船舶污染防治与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市直及中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河长制实施。各区、县(市)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1.各级河长设置。遵循“流域和区域相结合、党政齐抓共管、下管一级、逐级逐条逐段、不留空白全覆盖”原则,设置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1)市河长由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共同担任,市辖区内主要河流的市级河长由市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2)区县(市)河长由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区县(市)级河(段)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3)乡镇(街道)河长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乡镇(街道)级河(段)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4)村河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担任,村级河(段)长由村委会其他成员担任。

  2.各级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所属辖区内相应河流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各级河长1年至少召开2次协调会议。

  (1)市河长负责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其流域范围内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推进其流域内区县(市)级河长和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2)区县(市)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本级河(段)长、乡镇(街道)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3)乡镇(街道)河长负责具体实施乡镇(街道)范围内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本级河(段)长和村级河长履行职责。

  (4)村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村内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督促本级河(段)长履行职责,落实监督员、保洁员,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河流漂浮物清理等。

  (三)各级河长办设置、构成及职能。区县(市)级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及调研等工作。各区、县(市)要把河长制办公室做实做强,确保机构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河长和市级河长具体工作;区县(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承办区县(市)级河长具体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组织落实乡镇(街道)、村级河长具体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纳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配合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畜牧局、市城管局

  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加强河流岸线管理。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恢复河流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哈尔滨海事局

  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流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对辖区内未达标河流,各有关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依法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坚持全民参与,形成党委和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住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局

  配合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哈尔滨海事局

  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哈尔滨港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流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综合防治,严格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船舶港口等污染源治理,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改善水环境质量。以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畜牧局、哈尔滨海事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局、市旅游委

  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流、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流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流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全面保护天然林,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

     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河流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信息无障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流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流动态监管。建立“一河(湖)一图一信息”,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哈尔滨海事局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住房局

  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河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一级抓一级,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河长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交接手续。要科学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围绕推行河长制,不断创新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构建党政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共治的河流管理机制。要实施河长制全覆盖,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打破原有水环境管理条块分割局面,实现分级分段管理、各负其责、责任统一的新格局。

  (二)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协调配合。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察等制度,协调解决河流生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流生态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流生态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城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等作为主要考核目标,建立河长制工作台账,明确每项任务办理时限、质量要求、考核指标,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加大管护投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流保护管理投入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统筹安排河长制所需经费,支持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流确权划界、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管、新闻宣传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发挥政府投资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建设的引导撬动作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和保护。

  (五)加强社会监管,正确宣传引导。通过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河长公示牌等形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河流保护意识,自觉养成亲水爱水习惯。正确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有效发挥媒体舆论主导和监督作用,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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